第41章 发个单章(和无关,可跳过)

凡迁出者,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机关申报迁移,注销户口,发给迁移证(同一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)。

二、迁入:

(一)凡迁入者,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,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入户。有迁移证者,应呈缴迁移证;无迁移证者,应补交其他适当证件。

(二)被解放之伪官兵,及释放之犯人,须持军事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、人民机关之证件,申报入户。

三、出生:

婴儿出生后一月内,由户主或其父母申报之。

被遗弃之婴儿,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机关处理之。

四、死亡:

(一)在死亡未入殓以前,二十四小时内,由户主或家属申报之;

无家属或家属不在者,由邻居报告之。

(二)暴死或死因不明,以及传染病死亡者,由户主、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之。

(三)未报出生即已死去之婴儿,应补作出生、死亡报告。

前三项规定之死亡,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。

五、凡结婚、离婚、分居、并居、失踪、寻回、收养、认领、雇工、解雇、开张、歇业或户主之职业等有变动时,均须分别报告之。

第六条 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,须向派出所报告。

第七条 各户均须置备户口簿,按实填写,以备查对;医院除备有户口簿外,须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,病人入院出院按时报告之;旅栈、客店均须备旅客登记簿,于每晚就寝前,送当地人民机关检阅备查。

第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,按其情节轻重处分之。